威海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新建房一次转让) 设立依据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一并转移;房屋所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转移。 1 买卖、互换、赠与的; 2 继承或受遗赠的; 3 作价出资(入股)的; 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 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 7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不动产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交材料 1、《威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不动产证书》; 3、证明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材料:《房地产转让合同》、《威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威海市商品房现售合同》、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4、转让合同; 5、询问记录; 6、身份证明; 7、不动产测量报告及不动产权籍图; 8、完税证明; 9、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收费-复审(审核登簿)-缮证-发证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80元/套; 2、非住宅550元/件; 3、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一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10元; 4、免收、减收不动产登记费的情形按财税 [2016] 79号、发改价格[2016]2559号的规定办理。 收费依据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 79号);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559号)。 办理时间 1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滨北路46号,威胜大厦6楼,咨询电话:0631-535260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环翠区分中心:文化中路59号(原市委党校文昌大厦),环翠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东侧,咨询电话:0631-519370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高区分中心:高区福山路,哈工大东门对面学府家园17-6号2楼,咨询电话:0631-5350300;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经区分中心:经区海瞳路18号,经区地税局西侧,咨询电话:0631-5982582; 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港区分中心:临港区江苏东路,管委大楼西辅楼临港区政务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631-5585286。 监督电话:0631-5352607 |